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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2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05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高仙英即陳仙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