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22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尹祥琳即尹元祥
顏正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尹祥琳即尹元祥對
第三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第三人係在臺北市內湖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