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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4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362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慶國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劉子亦  

            劉志銘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黃素貞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西屯區、宜蘭縣蘇澳鎮,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