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4362號
代 理 人 曾慶國
劉志銘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黃素貞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
債權憑證。
惟查,相對人之
住所係在臺中市西屯區、宜蘭縣蘇澳鎮,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