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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4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5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葉振德  

債  務  人  吳汶靜即吳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中正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