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黃昱萁即黃心愛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號及保險資料,此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
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