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2379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建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張薇薇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王國緯 住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一段158巷4 5弄36號
主 文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在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
繼承關係而來,則因
繼承人於
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
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標的(下稱
系爭執行標的)為強制執行,
惟系爭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與
第三人公同共有,是債務人就系爭執行標的僅具有公同共有之權利,未經分割,尚不得進行,故本院通知債權人應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訴訟,並提出已起訴之證明,債權人收受通知後,
迄未為
上開行為,
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其就系爭執行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附表:債務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915號所得分配之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