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3249號
債 權 人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傅名伊間清償債務(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另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持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傅名伊聲請強制執行,
又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人應納執行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依規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聲請人於113年10月25日收受通知,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憑,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