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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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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3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0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債  務  人  蔡吟吟即蔡聿維即蔡玲玲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保險等資料,現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