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4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2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4540號債權憑證正本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解約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00號3至7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松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