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4427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西雅即GARCIA OLYMPIA FELICIANO 住○○市○○區鎮○街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西雅即GARCIA OLYMPIA FELICIANO所有薪資債權,
惟依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可知債務人現於雲林縣受雇
第三人,依
上開規定,則本件應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