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4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427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西雅即GARCIA OLYMPIA FELICIANO
           住○○市○○區鎮○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西雅即GARCIA OLYMPIA FELICIANO所有薪資債權,依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可知債務人現於雲林縣受雇第三人,依上開規定,則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