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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4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4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徐瑞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702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