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52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星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
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
分公司之存款及其勞保薪資,是應以第三人之
住所地為
標的物所在地。
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設址於屏東縣,而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則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