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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6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964號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宜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祖延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新竹市,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