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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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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8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1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舒薇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債 務 人 繆筑竹即繆嘉玲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號8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