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8701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代 理 人 尤志田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債 務 人 秦金福 住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372巷5弄 6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勞工保險、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等債務人之財產資訊,
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