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8837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長清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長清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鶯歌二橋郵局之存款,並請求查詢勞工保險及神獸保險契約等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郵局所在地在新北市鶯歌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