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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9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76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致銘  住○○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468號債權憑證正本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洲中山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對於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分別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號、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蘆洲區、宜蘭縣三星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