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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0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74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尚   
           送達代收人 黃國綸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 
兼法定代理 賴鼎元即賴送欽
人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湖埔村下埔下42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債務人賴鼎元即賴送欽之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其餘債務人之住所亦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