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3057號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謝政達 住○○市○○區○○路000號1樓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之2
兼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鄰○○ ○0號
債 務 人 沈慧芬 住同上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經查債務人居住於福建省金門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