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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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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6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25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裕昌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葉宇豪即葉強華即黃強華
           住宜蘭縣宜蘭市中興里1鄰慈安路84之1
                        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集保股票集保險契約等資料,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