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20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債 務 人 張又升 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490巷53之3 號
債 務 人 張雲友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樓之1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又升等所有於
第三人台新商業銀行營業部及敦南分行存款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大安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