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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8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04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侯佩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林秋玲即林秋榆
           住○○市○○區○○路00巷0號    
            潘盈姍即潘素華
           住○○市○○區○○○路000號       
           黃健輝(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林秋玲即林秋榆及潘盈姍即潘素華之所得、財產清單及保險投保資料,並就對投保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高雄市鳥松區、鳳山區,均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