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59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代 理 人 黃志勇 住同上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並就對投保
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
經查係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