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4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單主契約,並具備健康保險之性質,亦分別經元大人壽、遠雄人壽陳報無誤,揆諸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益徵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9號裁定參照)。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1364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國泰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196,806元予以扣押。查系爭保單名稱為「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其險種項目為失能扶助保險,為含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之保單,保單給付項目則包含失能保險金及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等之給付,係為債務人日後因疾病或傷害致失能時之生活保障,有助於維持社會經濟生活之安定,且系爭保單契約無法獨立分拆人壽保險及健康醫療保險、傷害保險,即該保險契約無從排除健康保險部分,而僅就剩餘人壽保險部分之解約金債權為扣押,此有國泰人壽115年3月12日國壽字第1150033294號回覆函及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之意旨,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196,806元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解約金額(新台幣)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
邱麗珠
196,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