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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7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026號   
併案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于志忠(歿)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于志忠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于志忠於114年1月18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本院於同年11月19日、12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債務人之繼承人資料,債權人今並未補正,是認債權人拒絕為執行程序中所應為之一定必要行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為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