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謝沁杰即謝和全
債權人就
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強制執行之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醫療險、健康保險部分,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保險法第129條之1條及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險主約具有健康險、保險法之性質者,亦不得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54號裁定意旨
可參。
二、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如主文所示之保單(
系爭保單),如不准許執行,明顯對債權人不公平。然健康險、醫療險不得扣押,已如前述,至於債權人空言不公平
云云,僅屬立法事項。
是以,債權人對系爭保單所為強制執行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