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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7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謝沁杰即謝和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醫療險、健康保險部分,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保險法第129條之1條及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險主約具有健康險、保險法之性質者,亦不得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54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如主文所示之保單(系爭保單),如不准許執行,明顯對債權人不公平。然健康險、醫療險不得扣押,已如前述,至於債權人空言不公平云云,僅屬立法事項。是以,債權人對系爭保單所為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