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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9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984號
聲明異議
即  債務人  戴肇嘉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發桃院雲光113年度司執字第149984號扣押保險契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於超過新臺幣61,869元之聲明,應予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二項規定及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內容載給付保險金50萬元,合於主管機關頒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系爭保單係屬小額終老保險,而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退步言,倘認屬得強制執行之人壽保險契約,則依上開法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考量債務人高齡78歲,無工作收入,近年頻繁進出醫院,酌留六個月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予債務人等語。
二、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15條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3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亦有規定。另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明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核發扣押命令後,已扣得聲明人於國泰人壽之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為347,227元在案,債權人遂請求終止保險契約,本院於114年7月9日通知聲明人應補充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全部投保、每期繳交保費金額及資金來源、現有無因傷病請領保險給付、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貼、工作薪資、國稅局財產所得等事項,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並據實陳報財產狀況。聲明人於114年7月16日僅為前開內容之聲明異議,未提出任何須藉由此保單維持生活所需之證明文件。又經國泰人壽115年1月13日函復內容可知系爭保單係屬人壽保險,且無附約,聲明人近兩年均無理賠之紀錄。是以,聲明人主張系爭保單為小額終老保險,顯無理由;本院認為保險契約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之契約,保險事故發生與否,係不確定之事實,並無法以此不確定發生之給付作為生活必要費用之來源及依據,且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之規定係就「現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始不得強制執行(例如:將來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不得而知,將來縱使發生保險事故,然斯時是否無其他收入或財產,而僅得依靠保險給付始得維持生活,亦不得而知),如聲明人現在並未發生任何保險事故,亦無領取任何保險給付,則本院實際上無從審酌保險給付是否為維持生活所必須。自無聲明人所謂保險契約之醫療給付債權係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可言,其壽險保障更是身故後始能請求,更無可能為維持生活所必需,自不待言。然參酌債務人現年已78餘歲,本院扣押之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金額已逾上開法律規定需酌留之3個月最低生活費標準61,869元,乃合於上開原則之規定,本院考量聲明人目前無收入,為免聲明人生活頓時無以為繼,乃認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之規定,酌留3個月之最低生活費共計61,869元予以維持生活為適當。據此,聲明人之聲明異議於61,869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61,869元之部分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