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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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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0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15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住○○市○○區○○○路0號3樓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許玉蘭  住○○市○○區○○○路000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士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