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4077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王秀霞 住○○市○鎮區○○路000號8樓之16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之薪資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所在地在新竹縣。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