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49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併案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司執00000)
債 務 人 林清棋 住○○市○○區○○街0巷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
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債務人對該不動產之持分為
公同共有,如未經分割尚無從處分該不動產,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14日內向本院陳報已提起代位
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該命令已於114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4年11月18日命併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文到14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4年11月3日送達,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
是故,本件因債權人均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本件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標別: 甲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953、954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 查封 | | | | | |
標別: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