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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6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1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併案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競慧  
併案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併案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方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單主契約,並具備健康保險之性質,亦分別經元大人壽、遠雄人壽陳報無誤,揆諸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益徵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9號裁定參照)。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383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台灣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台灣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312,755元予以扣押。查系爭保單名稱為「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為含有健康險性質之保單,且系爭保單契約不可分割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即該保險契約無從排除健康保險部分,僅就剩餘人壽保險部分之解約金債權為扣押,此有台灣人壽115年2月9日台壽字第1150001791號回覆函及保單條款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之意旨,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312,755元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解約金額(新台幣)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
方宏義
312,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