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87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鄧俊華即鄧洋春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未予補正,
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