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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5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384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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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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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金龍(歿)
            余屏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劉金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劉金龍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劉金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