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9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85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李佳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佳眞即李佳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李佳真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真實姓名為李佳眞,自有命聲請人更正執行名義(本院95年度促字第32957號),惟未提出更正後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同年6月11日命其於文到7 日內提出更正後之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113年5月27日、同年6月17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