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0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67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定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24號債權憑證正本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宇盛重機工程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士林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