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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3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0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朱晧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晧彧所有對第三人運翔國際有限公司及冠昌水泥製品加工廠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結果,債務人已自第三人運翔國際有限公司處退保,是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朴子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