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93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彭昱愷
債 務 人 邱銘達即邱建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資料,
惟查債務人
住所址係澎湖縣,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
可憑,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