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179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鳳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
債權憑證。
惟查,相對人之最後
住所地係在宜蘭縣羅東鎮,
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