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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4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8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曾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權時效,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屏東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