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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5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26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盧長佑即盧長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法務部矯正署之勞作金、保管金等,因未指明於債務人何監所有上開債權所得可供執行,自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