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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7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05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國川即陳顯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
  名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 條、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明。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然該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處分書撤銷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該處分書附卷為憑,該支付命令亦因三個月內無法送達相對人而失其效力,足認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不得為執行名義。從而,聲請人持之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