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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726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2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郭碧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松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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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