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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8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43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法務部矯正署之每月監所作業之勞作金及保管金,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現於臺北分監服刑。債權人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債權等,經查標的物所在地在分為新北市土城區、台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