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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8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慶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翟啟証即翟桂烽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顧芳瑄即顧鳳英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對已於113年1月6日死亡之債務人顧芳瑄即顧鳳英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顧芳瑄即顧鳳英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