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9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52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廖銘暉(歿)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