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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9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9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未陳報不動產共有人名冊及地籍謄本等資料,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10月4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10月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附表:
113年司執字079957號 財產所有人:李金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北坑

1490
20646.24
132分之2

備考
重測前:三洽水段523-2地號。
2
桃園市
龍潭區
北坑

1546
965.18
3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三洽水段523-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