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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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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4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26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
  務人之保險資料,未依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命令向第三人
  繳納查詢作業費之必要費用,有第三人113年8月27日壽會遊
  字第1132066699號函在卷可稽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
  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
  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