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6186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凱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新北○○○○○○○○)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
債權憑證。
惟查,相對人之最後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
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