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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9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313號
債  權  人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代  理  人  徐銘鎧  
債  務  人  唐濟民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