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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9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32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簡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調相對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投保資料、往來券商及開戶資料,如查有財產,即執行其保險解約金、薪資債權、股票及存款債權。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